2018年12月12日,违法行为人王某驾驶海马轿车将受害人拖行并对其殴打,造成受害人从车外掉落摔伤。
经查,违法行为人,王某,男,30岁,泗水县杨柳镇老泉村人。12月22日22时许,王某因琐事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在驾驶离开时,将受害人由某饭店门口拖行至圣源湖大桥南首,期间并对受害人实施殴打,造成受害人从车外掉落摔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县公安局城关第一派出所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2018年12月12日,违法行为人王某驾驶海马轿车将受害人拖行并对其殴打,造成受害人从车外掉落摔伤。
经查,违法行为人,王某,男,30岁,泗水县杨柳镇老泉村人。12月22日22时许,王某因琐事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在驾驶离开时,将受害人由某饭店门口拖行至圣源湖大桥南首,期间并对受害人实施殴打,造成受害人从车外掉落摔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县公安局城关第一派出所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